情况一:私有房屋的原房主(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了的——
继承人需提交原房主的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原房主单位出具的原房主的档案资料,鞍山市所有权房屋交易估价表、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由原房主的全部继承人到市公证处办理。
情况二:原为私有房屋已拆迁,在尚未回迁时,原房主(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现该动迁房屋已回迁了的——
继承人需提供原动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查档件(到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查档);拆迁时办理的拆迁手续,如扩大面积的,需提交扩大面积的通知单及发票;原房主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房主单位出具的档案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到市公证处办理。
情况三:未办理产权证的房改房——
此种公证的办理包括三种情况:1、原房主参加房改,尚未取得个人所有权房证时死亡的,原房主的继承人应提交: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经过房管所、房产局、财政局、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批准的职工购房审批表和继承公证所需的其他材料。2、原房主参加房改,尚未取得个人所有权房证,所购买的房改房因动迁灭籍,原房主支付了动迁所需动迁费后死亡的,原房主的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提交: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经过房管所、房产局、财政局、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批准的职工购房审批表,动迁协议,交款发票和继承公证所需的其它材料。3、原房主参加房改,尚未取得个人所有权房证时动迁,所购买的房改房灭籍,动迁后原房主死亡,原房主的直系亲属支付了动迁费的,原房主的继承人应提交: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经过房管所、房产局、财政局、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批准的职工购房审批表,动迁协议,交款发票和继承公证所需的其他材料。
情况四:持有**房产公司或鞍山市房产局等房屋所有权单位颁发的《公有住房租赁证》的,如原承租人死亡,该房屋需变更承租人的——
在办理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声明公证时,如为市政公有住房,原房屋承租人的继承人需先到该房屋所在的房管所领取公证通知单;如为鞍钢公有住房,原房屋承租人的承继人需先到鞍钢房产经营中心领取公证通知单后,持公证通知单,原《公有住房租赁证》,原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申请材料到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声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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