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万宁市某医院接送原告陈某养父朱某到医院免费体检。因等待体检结果,被告安排朱某中午暂在医院用餐休息,等待体检结果出来后再送朱某回家。当天下午,朱某未告知值班护士便擅自离院外出,不知去向。
翌日,朱某亲属四处寻找,终于在国营东和农场的北京村路段找到迷路的朱某,当时朱某摔倒在公路沟内,神志不清。朱某亲属当即拨打120向被告求救,被告派车将朱某接回抢救。朱某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64天后死亡。原告认为其养父之死,系因被告内部管理不善使朱某走失并受伤,且在住院治疗期间又拒绝转院治疗的请求,延误了治疗时间所致,据此要求医院赔偿损失。院方认为,朱某之死医院无过错,拒绝赔偿。原告经交涉无果后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当事人情绪激愤冲动,双方矛盾激化,各执一词。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放弃申请鉴定,而医院方则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给死者家属支付抚慰补偿金25000元,原告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院方当即支付了25000元补偿金给原告。(记者王浩宁通讯员翁雪花曾练王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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