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么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第102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董事长身为法定代表人,既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又是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虽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董事长可以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名义去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股东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股东大会如何决议
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
xxxxxxxx有限公司
会议主持人: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在年月日(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注销。
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为清算组组长。
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股东:(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章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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