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2)达到更新采伐年限需采伐生态公益林3)因卫生间伐、抚育、自然灾害需采伐生态公益林4)符合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通知(粤林[2013]43号)中有关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条件(疏残林改造、低效纯松林改造、布局不合理桉树林改造、救灾复产林分改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木采伐、其他因减灾防灾、抢险救灾、林业科学研究等需要采伐)
二、办理材料
整本林权证复印,加盖确认公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必须是原件。
申请理由充分,字迹工整,由林权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签名,无需统一格式。
由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填写
由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填写
可根据按照式样填写
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报的采伐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林业厅
对采伐申请、组织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皆伐连片采伐面积大于20公顷,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队伍完成
电子版、a4打印有拍摄日期、加盖公章,照片张数不少于4张(含林相全貌、局部情况)
a4打印,由相应机构或部门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交本事项的申请。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自行记录网上办事的流水号。
2.受理:
1)受理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网上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需在网上自行打印。
3.审查:
经办人依据审查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局领导核查,局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作出决定:
审核部门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准予上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本事项的申请。通过窗口申请的,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人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受时间,并向申请人出具《预收件回执》或《收件回执》。
2.受理:
1)受理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现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可在办证窗口领取。
3.审查:
经办人依据审查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局领导核查,局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作出决定:
审核部门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准予上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云岭路海丰县林业局大门右侧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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