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流程
1—10级伤残:工伤事故快报表;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因工负伤、职业病伤残带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因工伤残待遇证书;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保险经付通知单,企业财务收款收据。
因工死亡:工伤事故快报表;职工因工死亡认定表,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保险经付通知单;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证,企业财务收款收据。
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还须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交通肇事被认定工伤还须持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书
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工伤的还须提供《医学死亡证明》
需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须工伤事故快报表,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因工负伤、职业病伤残待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因工伤残待遇证书;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保险经付通知单,企业财务收款收据。因工死亡须工伤事故快报表;职工因工死亡认定表;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保险经付通知单;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证,企业财务收款收据。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还须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交通肇事被认定工伤的还须持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书。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工伤的还须持《医学死亡证明》
报销因工负伤(亡)医疗费还须持医院的急诊手册或门诊医疗手册、医疗费收据、处方或电脑打印明细、出院小结;属于旧伤复发的还须带工伤旧伤复发医疗审批表
负责部门
审核部
因工负伤(亡)医疗费结算
业务流程
由单位专管人员携带单位收款收据,每月2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审核部工伤保险窗口进行审核后,到结算部指定窗口结算
需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定点医院医疗费收据、双联处方、出院小结;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审批表;急诊手册或门诊医疗手册,大连市城镇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审批表。
负责部门
结算部
审核部
工伤1-10级保险待遇结算
业务流程
由单位专管人员携带单位收款收据,每月2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审核部工伤保险窗口进行审核后,到结算部指定窗口结算;
需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工伤事故快报表、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因工负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待遇证书、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保险金给付通知单;
负责部门
结算部
审核部
因工死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结算
业务流程
由单位专管人员携带单位收款收据,每月2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审核部工伤保险窗口进行审核后,到结算部指定窗口结算
需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工伤事故快报表、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保险金给付通知单、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证
负责部门
结算部
审核部
其他情况待遇结算
业务流程
由单位专管人员携带单位收款收据,每月2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审核部工伤保险窗口进行审核后,到结算部指定窗口结算
需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另外患职业病伤残职工还须持职业病诊断书;交通肇事被认定工伤的还须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工伤的须持死亡证明。
负责部门
结算部
审核部
廊坊市工伤待遇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
16.4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审核支付、伤残待遇审核支付、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等内容。
16.4.1医疗待遇审核。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医疗待遇的,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单》;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本人公民身份证;
(4)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票据、医疗费用清单;情况紧急时,就近医疗机构急诊单据,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转诊、转院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和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16.4.2伤残待遇审核。工伤职工申请伤残待遇时,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本人公民身份证;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5)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辅助器具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通知书》;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16.4.3工亡待遇审核。参保单位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工亡待遇的,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职工工亡死亡证明(包括火化证、医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原件);
(4)户口簿;
(5)工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相关证明资料;
(6)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16.4.4待遇发放方式。
一次性支付的项目,如医药费、一次性伤残(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可一次性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按月支付的项目,如护理费、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经办机构每月25日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安装单位结帐。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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