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说法,是信用证项下贸易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为各国银行、贸易商所接受的公认准则。现在,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都打明这样一句话:除非另有规定,本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际商会制定的500号出版物。
二、分歧意见的处理方法但是在实务中,常常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纠葛,如果双方的争议,国际商会专家对此先前已经有了判例,那么依据原先的判例处理;如果这一纠纷,以往国际商会对此还没有前例可循,那么专家们就会开会,进行评析。
有些纠纷,就是连国际商会的专家们对此也无力作出确切的答案,那他们会说:各国的法律、法规、习俗不尽相同,国际商会对此不作评论。
所以说,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贸易纠纷实在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方,令人莫衷一是。也有人说,银行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纠纷的处理得当与否,其实只是咬文嚼字的文字游戏。其本质只管单据,而不管货物的付款方式,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因而,银行在处理国际结算中贸易纠纷临界线的划分,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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