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知道灭失或损害而发生的运输阶段,而造成这种灭失或损害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时,联运经营人便不应根据规定负责赔偿:
1.发货人或收货人,或者除联运经营人以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行事的人,或者联运经营人所由接管货物的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2.包装或标示欠缺或不当;
3.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行事的任何人对货物的搬运、装载、积载或卸载;
4.货物的潜在缺陷;
5.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其后果是联运经营人虽已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亦无法避免者;
6.联运经营人所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故,而且其后果是联运经营人虽已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亦无法防止者;
7.核事故,如果根据适用的国际公约或者管辖核能责任的国内法,核装置的经营人或代他行事的人应对这种损坏负责者。
对灭失或损害是由于上述一种或多种原因或事故所引起一事,应由联运经营人员誉证之责。
当联运经营人根据事故的情况断定灭失或损害可以归之于上述2至4项的一种或多种原因或事故所引起时,便应推定灭失或损害就是如此造成的。但是,提赔人也有权证明事实上灭失或损害并非全部或部分地由上述一种或多种原因或事故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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