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开庭的笔录进行了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均对仲裁庭庭审笔录作了明确规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0831]
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修订)[20001122]
第四十三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开庭结束后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
庭审笔录和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修订)[20001001]
第四十三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
庭审笔录和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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