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庭审往往以调解方式进行,若对此方式不赞同便可直接迈入审判环节。
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遵循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且须在真实情况明晰的前提下,辨别是非并尝试开展调解工作。
若需进行调解处理,则可由审判员一位单独负责或联合合议庭共同参与主持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