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民事纠纷,现在都进行调解。不仅起诉前调解,起诉后开庭前调解,开庭后还可以调解。即使到执行阶段,也能进行执行和解。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还可以调解。就是说,调解贯穿民事纠纷的始终。
2、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调解协议一旦双方签字,并经法院依法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民事诉讼法》第八章就是”调解”,说明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对调解工作进行规定。
4、当然,调解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5、对于离婚纠纷,法律规定必须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无论是否当事人是否愿意,都必须组织调解。既可以调解和好,也可以调解离婚。但当事人可以选择拒绝调解,只要不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就行了。
6、《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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