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对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做出确认决定书。据悉,这是朝阳法院出具的首例确认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1年3月2日,申请人瞿先生与蒋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地区兴隆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还款协议。3月3日,瞿先生与蒋先生一同向朝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
瞿先生、蒋先生要求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一案,符合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因此该案成为朝阳法院首例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由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确认文书样式尚处于空白,法院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即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经研究决定特下发《确认决定书、不予确认决定书文书样式(试行)》及其使用说明文件,对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出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
经审查法院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是两位申请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决定确认两位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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