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公安机关的鉴定程序。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的鉴定,通常在24小时内得出结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公 安 机 关 伤 情 鉴 定 流 程 是 怎 样 的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伤情鉴定所需的医疗资料和现场照片等。
2. 委托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事项委托给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鉴定。
3. 告知权利: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结果告知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见证人,并告知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4. 复核程序:公安机关收到鉴定结果后,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的应当再次进行鉴定。
5. 制作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结果制作鉴定结论,并出具相应的鉴定证书。
根据以上程序,公安机关伤情鉴定流程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鉴定结果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公安机关的鉴定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鉴定结果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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