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了河北省的统筹之后,在三年内退休的人员,按农村信用社在现在情况下所计发的部分中,高于省统一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部分,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加发补贴。具体计发比例为:2001年退休的,加发两者待遇之差的75%;2002年退休的,加发两者待遇之差的50%;2003年退休的,加发两者待遇之差的25%;2004年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河北省统一制定的办法来计算养老金,不再加发补贴。2001年和2002年两年里,已经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另外,对于2000年底以前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其1996年1月至2002年12月之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其1995年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实际缴费年限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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