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又称职务管辖,是指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职能管辖以对一特定事项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管辖为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简而言之,就是税务行政处罚由税务部门管辖同时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安机关、财政局等行政机关的管辖。
《征管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90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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