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评价必须公正地规定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报告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被评价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状况,全面描述监理过程,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和结构安全状况,工程的重要使用功能、外观质量等方面。
二。满足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P>1,基础工程合格率
<P>2,主要工程资质
<P>3,装饰工程资质
<P>4,成套工程质量控制数据
<P>5,完整的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数据
6、完成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
7、工程竣工报告
8、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9、检查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0、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1、工程竣工总结
12、,工程竣工验收检查情况。如何处理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有关争议《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规”无效,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予以处理(一)经修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经修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承担修复费用的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不合格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验收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包括竣工验收和原验收后的验收,但修复后的验收合格;不能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没有使用价值,只能铲除、改建,严重偏离合同目的而让其收付工程款,显然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本解释还适用于“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的有效合同及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争议。如果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就不能获得支持要求支付工程款。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第十条规定:“施工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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