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抗辩事由有哪几种形式
票据抗辩事由主要分为两大类: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这两种抗辩形式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对票据权利的实现产生影响。
1.物的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其特点是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物的抗辩事由主要源于票据本身的瑕疵或缺陷,如票据无效、付款期限未到、权利时效届满等。
2.人的抗辩:与物的抗辩不同,人的抗辩是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这类抗辩主要关注持票人的资格、能力以及与票据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例如,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的能力、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票据行为无效等,都可能导致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
二、物的抗辩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物的抗辩具体包含两类内容:
1.任何债务人均可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事由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持票人身份的影响。
具体包括票据无效、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权利时效届满、票据已经依法付款或提存、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票据因法院除权判决而无效等。
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事由虽然也针对所有债权人,但仅限于特定的票据债务人。
具体包括票据伪造或变造、票据当事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付款等情形。
三、人的抗辩的具体分类及内容
人的抗辩依据主观抗辩事由人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1.票据债务人得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主要针对持票人个人的资格或能力问题。
具体事由包括持票人欠缺票据受领的行为能力(如背书不连续)、欠缺实质受领票据的能力(如以欺诈、偷盗等手段取得票据)、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力(如背书不连续)等。
2.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或约定。
具体事由包括原因关系不合法、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票据行为无效(如票据丢失后被盗窃或拾得)、票据债务已抵销、已清偿或已免除但未在票据上记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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