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孩子抚养权易成为争执点,而法院判决只能支持一方。这样,未获抚养权的一方往往会起诉要求法院改判。何种情况下,离异一方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会得到支持?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萝岗区法院获悉,自2009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42件,其中7件获法院支持,4件被判驳回诉求,22件达成调解,7件撤诉,还有2件正在审理之中。
父亲扔女儿进鱼塘
母亲要求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阿容与阿权原是一对恩爱夫妻,可是自从丈夫阿权染上了毒品,幸福日子就一去不复返了。2008年,二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阿权抚养。因调解离婚时阿权尚在劳教,女儿实际上由阿容与阿权父亲轮流照顾。
阿权从戒毒所回家后,负责照看了女儿一段时间,但好景不长,没多久他又复吸,根本无力再照看女儿。令阿容震惊的是,阿权甚至有一次吸毒后神志不清,将女儿丢到了鱼塘里,幸好有乡亲及时救出才没酿成苦果。因阿权再次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阿容为此再也不放心继续将女儿交由阿权抚养,遂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萝岗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支持了阿容诉求。
法官说法:从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考虑
经办法官指出,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结合本案,阿权现因再次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为此他不具备抚养小孩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而由阿容抚养小孩明显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孩子无户口读书难
妈妈想让爸爸养孩子未获准
阿凤从外省来到广州打工,阿良在已有妻子和两个孩子的前提下,仍然和阿凤同居并导致阿凤生下儿子小明。孩子出生没多久,两人就分手了,小明则一直由阿凤抚养。
其间,阿凤曾诉至法院要求阿良支付儿子小明的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阿良同意一次性支付儿子小明抚养费10万元,并已实际支付了8万元。当小明四岁多时,阿凤又诉至法院,要求将孩子交由阿良抚养,理由是自己是外省人,没有广州户口,孩子跟着自己不便于上户口及上学,另一方面,自己经济条件不好,亦不利于抚养孩子。但是,阿凤的诉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须满足变更抚养关系条件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阿凤与阿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在没有满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条件的情况下,阿凤与阿良都应执行调解书的内容。在经济上,阿良已支付了约定的大部分抚养费,阿凤亦有固定收入,应可承担小明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另一方面,阿良已有两个未成年的婚生儿子,家庭经济负担亦较重,其家人也难以接受小明一起生活,强行变更抚养权,必会对小明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因经济差放弃抚养权女子买房后想要回孩子未获准
阿晴和阿斌因为感情不和,在婚后不久就协议离婚了。儿子亮亮当时还在哺乳期,但是阿晴考虑到自己的经济条件没有阿斌好,而且自己的母亲身体也不太好,没法帮忙照顾亮亮,所以在协议离婚时忍痛放弃了亮亮的抚养权,但是就探视亮亮的时间和次数都有了一些具体的约定。
为了能够改变自己的经济状况,阿晴在离婚后工作异常努力,很快就在单位获得了提升,并且购置了房产与小车。由于工作原因,阿晴错过了许多次探视亮亮的机会,再加上与阿斌之前的一些误会,阿晴发现后来自己已经没有办法再看到亮亮,也联系不上阿斌。无奈之下,阿晴向法院申请执行探视权,同时并诉请变更亮亮的抚养权。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阿晴终于成功探视到了儿子,但她变更抚养权的申请却没有获法院支持。
应维护抚养关系稳定性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阿晴和阿斌之间虽然因行使探望权产生争议纠纷,但此种情形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双方离婚后,亮亮随阿斌及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阿斌具备抚养亮亮的条件并履行了抚养义务,目前亮亮就读于幼儿园,学习、生活状况良好,维持现有的抚养关系,显然更有利于年幼的亮亮身心健康发展,且就探望权问题亦在法院介入下得以解决,在没有必须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发生的情形下,应维护抚养关系的稳定性。
满足法定情形可变更孩子抚养权
经办法官指出,只有出现四类法定事由时,法院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无法定事由出现时,为保证儿童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以利于其身心健康,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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