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一、发票丢失怎么办
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如下:
1、如果是丢失记账联,应当取得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最好是加盖公章;
2、如果是丢失抵扣联,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只能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一、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如下: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
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二、发票分为: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购使用;
2、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
3、专用发票,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有行业所开具的发票。
综上所述,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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