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反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买方不得不选择退出交易时,相关法律法规将会给予其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例如,当房产的实际交付时间超过了预定日期的一段合理范围后,买方便具备了依据法律规定提出退房请求的正当权利;
再者,若是物业的质量不能满足先前签订合同时所载明的规格要求,并且该问题无法通过修理得以解决或者即使经过修复仍无法恢复至原有的质量水平,买方亦有权利选择终止交易;
最后,倘若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失误导致买方无法按照预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买方当然也具有依法解除合同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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