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法》明确规定:
公司股东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债务逃避的情形,将面临连带责任。
这种规定体现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原则,即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1.当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诉求股东的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分的情形下,也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公司独立人格原则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形式的需求,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一般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在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由于相关证据多在公司或股东手中,要求债权人提供滥用证明往往超出其能力范围。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应当使用酌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意味着被告股东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以实现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功能。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机制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平执行,并为债权人提供一种合理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如何界定故意隐瞒
在界定股东的故意隐瞒行为时,法律并未提供明确的定义,因此通常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股东如果故意隐瞒公司与个人财产的界限,或在公司负债时故意隐瞒资产,便可能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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