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问题:同属控制人下的并列关系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5号案例为裁判参考。三家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混同,法院判决三家公司对债务承担并列的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规避混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均须担责。正常关联交易应公平、符合交易利益且能披露。
公司人格否认问题:已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认定同属控制人下的并列关系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对于该类公司之间不存在母子架构、各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仅仅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其人格否认的认定问题有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5号案例作为裁判的参考。
该案件为原告徐工集团与被告川交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据三家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情形“中庸”而审慎地判决三家公司对债务承担并列的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支持原告要求实际控制人与各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
2、于债权人而言:目前,类似情形下的各公司一般已经规避了业务、人员、财务上的混同,能有突破的是关联交易,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公司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预付款且不能披露真实交易情况的,难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责。
3、于各关联公司而言:正常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而利于公司发展,但关联交易意在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均须担责。
正常关联交易从交易原则上判断应是公平的、符合交易利益的,其次是交易路径能予以披露。
债权人、关联公司与控制人
标题:债权人、关联公司与控制人关系法律分析
债权人、关联公司和控制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债权人作为公司的融资来源,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关联公司则是指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与公司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公司。控制人则是指通过股权或者人事安排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控制权的人。
这些关系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公司偿还债务的权益,但同时也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公司出现债务违约或者经营不善等问题,债权人可能会面临损失。
关联公司之间以及关联公司与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法律风险。例如,关联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违规关联交易等问题,这违反了公司治理的诚信原则。控制人通过人事安排等方式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也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些法律风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治理机制,规范债权、关联公司以及控制人的关系。同时,公司也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在公司治理中,债权人、关联公司和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债权人需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而关联公司之间以及关联公司与控制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违规关联交易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治理机制,规范债权、关联公司以及控制人的关系,并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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