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1、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从这点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自签订借款合同时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必须得签订书面合同吗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时才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往往大家比较熟悉,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当然,由于口头形式固有的局限性,比方说出现纠纷难以举证,所以尽管法律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还是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三、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关于:
(一)是,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的时间,就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借款合同生效;
(二)是,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的时间,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
(三)是,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时间,为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
(四)是,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的时间,是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
(五)是,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的时间,为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时间,合同生效。这些规定,体现的都是到达主义,对保护借款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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