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恩施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恩施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一份,并附与实际广告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包括:XML文件格式、JPG文件格式、MP3音频格式或MP4视频格式);
2、药品生产许可证;
3、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盒;
4、广告中涉及药品质量标准、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新特药内容的,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如不涉及,无需提交);
5、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7、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
8、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在国家局网站数据库下载打印的证明材料;
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
10、营业执照(申请人);
11、营业执照(生产者);
12、营业执照(代办人);
13、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恩施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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