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允许的几种情况
时间:2023-09-18 06:23:14 2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允许的几种情况

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允许以下3种情况: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3.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的材料

离婚诉讼需要五种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三、起诉离婚的程序

起诉离婚的程序如下:

1.提起诉讼申请;

2.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5.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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