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是: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现
1、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改革,自此,虚开、伪造和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开始大量出现。
2、在1995年刑法增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前,对于行为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法院通常认定该行为属于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偷逃税款的行为,以1979年刑法中的偷税罪定罪处罚。
3、为打击此类发票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出现在国内刑法的舞台。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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