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认缴资金可以由转让人出,也可以由受让人出。股权转让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约定,由受让人缴纳出让人尚未缴纳的出资。但如果受让人没有缴纳的,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和转让人对未缴纳出资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文3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