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认缴资金不到位可以股权转让吗
在部分股东之实收资本尚未全数到位之际,其所持有的股权仍可进行自由且合法的流动和交易行为。
若接手方对此事有充分的认识或者应该知晓到转让者仍没有完全或部分地按约定履行自己缴纳资本金的义务的话,那么该接手方就需承担起和转让者同等的义务,那就是共同来实现足以达到金额的出资。
请大家务必留意,在此种情况下,转让出去的股权依然无法摆脱因原股东未能到位出资而遭受的诸多限制。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认缴出资日期没到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在股东未完全履行其出资责任的特殊情境下,倘若公司的资产无法满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之债务金额,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以增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人员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状况,若发现其财产无法充分满足判决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债务金额,申请执行人有权利申请变更或增补未做出足额投资或未缴清全部出资的股东、出资者或者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对此部分出资负有连带责任的创办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他们在尚未缴纳出资的额度内按照法律规定来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第十八条也规定了,同样是作为被执行人身份的营利性企业法人,如发现其财产不能够充足地偿还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那么申请执行人依然可以申请变更、追加重叠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他们在其重叠出资的额度内承担起法律意义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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