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一、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责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满足以下要件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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