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描述了一起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案例。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但在执行职责时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构成了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主体是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 碍 解 救 被 拐 卖 儿 童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是 什 么 ?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故意: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拐卖儿童无法得到解救,仍然采取行动。
2. 过失:犯罪人必须具有过失,即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被拐卖儿童造成伤害,疏于防范。
3. 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犯罪人必须采取具体行动,阻碍被拐卖儿童的解救,包括拒绝提供帮助、阻碍解救人员进入现场等。
4. 非法侵占被拐卖的儿童:犯罪人必须采取非法侵占行为,即以任何形式非法占有被拐卖的儿童,包括贩卖、接送、中转等。
5. 处罚:犯罪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根据以上构成要件,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罪犯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被拐卖儿童造成伤害,并且采取具体行动,非法侵占被拐卖的儿童,才能被认定为该罪。
结语: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罪犯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被拐卖儿童造成伤害,并且采取具体行动,非法侵占被拐卖的儿童,才能被认定为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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