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申请港澳定居材料一览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填写或在网站下载并双面打印。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建议在可以进行出入境证件照片质量检测的社会照相馆拍摄,并在申请时携带照相馆出具的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港澳关系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2寸)。
(三)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
(四)户口簿。
(五)未满16周岁公民,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六)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当交验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七)申请人按下列情况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其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八)其他证明材料:
1.属于夫妻团聚定居的,提交结婚证明;偕行子女定居的,还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和其由即将赴港澳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属于子女照顾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自愿放弃本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照顾父母的声明公证。
3.属于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4.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父母离异的,应当出具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生父亲或者亲生母亲对其有直接抚养权的法律证明。
5.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出生证等)、父母结婚证明。
6.申请人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为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重庆出入境办证大厅
接待时间: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
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其他出入境办证大厅接待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对外公布为准)
咨询电话:023-63961944
互联网址:
监督电话:010-66266400(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023-63758111(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
023-63961944(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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