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我区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①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②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③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④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提交手续
1、申请人亲自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在达到审批分数线三个月前,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须到出入境审批部门接受面见及询问。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证时限
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收费标准及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
受理机关地址
中卫市新交警支队一楼西大厅
受理机关办公时间
冬季:8:00-12:0014:00-18:00
夏季:8:00-12:0014:30-18:30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951-613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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