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有过继子女权益的申请者,首要要求是具备如下要素:
首先,必须确认申请者本身并无亲生嗣子或是仅拥有一个孩子;
其次,其自身需具备抚育、教育以及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再次,应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法律规定,不会诱发任何对医学界认定不宜领养子女病症的潜在风险;
最后,证明申请者无任何可能对被收养人体质健全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的违法犯罪纪录,且年龄需达到法定的三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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