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订金之后拒绝对此进行合同签署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这取决于相关当事人是否充分履行了其法定约定义务。若已圆满履行义务,则无可厚非。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债务关系中,当债务人履行完毕其债务时,订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予以退还。对于支付订金的一方而言,如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该笔订金;而对于接受订金的一方来说,如果未能按约履行相应债务,则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到的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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