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赌球活动进行法律定性的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形予以严谨分析。
如若某人以营利为其唯一追求目的,召集大众进行大规模赌博,或者长期从事此类活动,那么他很可能会被判定犯下赌博罪行。
然而,如果有人创建了赌博网站,并接受他人的投注;
或者建立赌博网站后将其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
又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般而言,开设赌场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要比赌博罪更为严重。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赌球行为的法律定性,往往会综合考虑到参与者的数量、赌资的规模以及赌博活动是否具有组织性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4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