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先生委托**公司提供购房中介服务。2009年10月8日,**公司带齐先生到延长路附近的一处房屋实地检查,双方在房屋检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规定,委托人不得与出卖人私下交易,否则应承担相当于房屋成交价格2%的违约金。后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突然发现齐先生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价为200万元,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公司要求齐先生支付佣金,但齐先生拒绝了。因此,公司起诉齐先生要求中介佣金。庭审中,齐先生辩称,购买该房产是由其他中介公司调解,与**公司无关。而且我从来没有在现场看到过发生纠纷的房子,也没有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所以**公司无权要求收取中介服务费,所以我不同意上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终审判决,齐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中介合同,但**公司提供的验房确认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中介合同关系。确认函证明**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向齐先生提供了竞品房屋信息,并带齐先生实地查看了竞品房屋。齐先生说,他在验房单上签字时,并没有当场看到房子,关于验房确认单内容是空白的说法让人难以相信。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齐先生应该知道自己在验房确认表上签字的意义。如果他不实地检查房子,不在确认书上签字,显然违背常理。因此,可以认为该房地产信息由**公司提供。齐先生在看房后几天内通过其他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了销售合同,以逃避支付**公司的中介服务费。齐先生最终取得房屋产权时,应视为**公司履行了中介义务。根据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收费规定,中介在完成中介义务后,可以向客户收取不超过房屋成交价格1%的费用。据此,闸北区法院作出上述合理判决。
(本文作者为北京英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铮。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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