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05 15:13:01 1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申请范围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办理场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

地址:1.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C厅;

2.同安区祥平西路土地大楼一楼公积金窗口。

三、办理要件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4.提取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

(2)医疗有效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费用证明;

(3)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四、办理流程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

2.职工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工作单位核实并盖章确认;

3.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5.职工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自动转账至同名银行卡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职工本市同名银行卡,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办理时限

由公积金中心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六、注意事项

1.特殊病症是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所列的特殊病症。

2.应在疾病治疗期间及终止治疗一年内申请提取。

3.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不予提取。

5.职工在本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6.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

七、咨询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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