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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

2024-06-09 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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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商业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涉及的评估和担保等相关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 (二)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需按受委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厦公积金管〔〕7号)的文件精神,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凡缴存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四)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问题,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咨询电话(12020)或各受理网点垂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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