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与子公司如何合并呢
时间:2023-03-29 18:53:43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本案中在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议、子公司被吸收合并前作出同意被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定);

2、合并公司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

(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签约日期、地点;

(7)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两个公司一起公告,公告内容一样,署名是两个公司一起署。

一、公司合并债务如何处理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咨询:

网友:公司合并时怎样通知债权人?

律师:各国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是否还应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债权人则规定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发布公告是法定义务,而通知不是强制性义务,即便发出通知也多有遗漏。也有的人认为,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了信息披露,即可免除其个别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法明文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无论债权大小、路途远近。而且,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其次,公司法对告知债权人的方式,并未依合并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而作有区分规定。上市公司在证券法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其在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公司对章程的自我规定,也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依据。

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异议权即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异议权的效力即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异议提出的期间、方法等,以及了解公司合并详细情况的渠道。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末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反而对合并公司不利。保护债权人程序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如果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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