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核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处理: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退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其后集由代理人自身承担。2.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使微销权,使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3、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则不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该合同均有效。
二、无权代理有三种学型:
(1)根本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很本不存在代理关系,行为人根本不具有代理资情。
(2)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然存在代理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代理权跟的范围。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管经存在过某种代理关系,但这种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也就是治行为人曾经拥有代理权,但这个代理权已经丧失了。
一、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的行为。但是表见代理存在表见事由,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较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需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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