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谁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时应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单位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需要补偿的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并派员在场监督。其后,对补偿物的规格、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应当作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后作出的行政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怎么确定
(一)地上的树木还是原所有人的。
(二)在土地征收中,对树木的补偿,是按照砍伐或者移栽的标准进行补偿的,而并不是“购买”树木的所有权。在支付补偿费后,树木的所有权归属不变,仍是原所有人的,只不过原所有人必须将树木砍伐或移栽。
(三)当然,对树木的补偿必须符合标准,补偿标准由当地县(市)政府制定并公布,被征地农民有权知悉该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如何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般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计算补偿。对所征收的青苗根据被征收前三年产值等相关因素制定补偿标准;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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