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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离婚孩子归谁

2021-03-24 1,244人已浏览
  • 李金涛律师

    李金涛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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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父方直接抚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但不尽抚养义务的;3、其他使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的原因。父母离婚时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想要抚养权的,可以优先考虑跟子女感情较好的、经济和身体状况好的、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另外,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表示自愿跟其中一方生活,这一方又有能力抚养的,也可以优先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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