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海关法修改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为指导,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加大执法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相结合。既要加大打私、监管和处罚的力度,授予执法主体必要的权力,满足海关执法的需要,又要注意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所以本法在确立海关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同时也明确其权利,并进一步规范了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保护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由于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和权益保护,就必须遵守本法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对于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按照本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中应当依法所依据的法律首先就是宪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授权的。因此,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转的基本准则。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为了落实宪法规定,我国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问题均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就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而产生的行政赔偿。海关因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属于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前条规定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与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者虽然都是赔偿,但是性质却完全不同,其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属于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属于承担行政责任;前者适用归责原则和公平原则,后者则采用违法原则;前者应赔偿实际损失,后者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实力,当事人一般得到的赔偿往往少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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