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其表现形式可以涵盖口头、书面等多种途径;与之相对应的,虚假广告是以广告这种特定形式来实施的。
在此基础上,相较来说,虚假宣传更适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和约束,而虚假广告则更多地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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