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此类交易之前,必须首先完成关于逝去一方遗产的法定继承手续;唯有如此,才能顺利进行房屋的销售。
这种情形下,所需达成的共识在于,所有涉及的继承人(包括逝者的遗孀,逝者的父母以及他们所有的子女)都需要共同表态,表示对相关事宜的认同,然后才能够前往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的手续。
在此过程中,逝者所占有的房产份额将经历一次合法的继承程序;经过这个环节之后,这套住房已经不再属于夫妇双方共有财产,而是由上述所有继承人与原夫妇中仍健在的那一方共同按照其在继承比例中的股份持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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