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法院怎样处理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需要准备的材料
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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