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权利:
1、依法享有所有权;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房地产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土地)的权利;
3、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合法修复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等设施,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拥有物业。
业主义务:
1、使用、经营、转让所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和公共设施的完善;
4、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相关的法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权利和职责,但是唯独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无权收取,但是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物业公司以及协商物业管理费的额度等其他相关事项,对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和物管费也可以监督和发表意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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