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晓的法定义务和权利有哪些
时间:2023-05-31 23:07:44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业主知晓的法定义务和权利有哪些

1.业主知晓的法定权利如下: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

(4)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

(5)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

2.业主知晓的法定义务如下:

(1)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2)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义务;

(3)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

(4)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二、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

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如下: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小区业主有权换物业吗

小区业主有权换物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物业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提前解聘物业公司,但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n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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