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在校学生身份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南京一未毕业学生被用人单位起诉。法院最后作出定论:该学生的行为属于欺诈,赔偿用人单位招聘损失并承担大部分起诉费用。
2004年5月,这位名叫小雨(化名)的学生经人才市场推荐到南京某科技公司应聘,她提供了自荐材料以及毕业生推荐表。同时,小雨告诉工作人员,她将于2004年7月毕业,届时将有毕业证书。工作人员当时认为,小雨既然有毕业生推荐表,便决定暂时录用。
然而,在工作过程中,面对单位一再要求其出示毕业证书,小雨一直以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为由推脱。2005年底,公司提出如再不提供毕业证书,将不再按照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春节过后,小雨离开了公司。
为讨要公司拖欠的工资,小雨提出了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法官出示了一份法院调查结果,证明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小雨2005年才能毕业。
法院认为,小雨明知自己于2005年7月才能毕业,却告诉公司自己于2004年7月毕业,使公司做了不真实的意思表达,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判决小雨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小雨赔偿公司招聘损失;公司为小雨补办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案件受理费由小雨承担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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