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驻外大使馆能办理离婚吗?
时间:2023-03-06 08:41:46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也就是必须是在该使馆/领事馆登记结婚的才能办理离婚。否则需要回国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民政部门)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

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

如果居住国不承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其中回国内办理离婚的机关是一方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民法典中离婚协议是否要公证

民法典没有规定离婚协议书需要公证,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就离婚相关问题协商一致,办理离婚登记后就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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