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为什么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
(1)、间接侵权。即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直接侵权。即行为人实施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其他表现形式。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如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作出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3、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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